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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MIT的專利許可不討人喜歡? | Linux 中國

傳統觀點認為,Apache 許可證擁有“真正”的專利許可,那 MIT 許可證呢?
— Scott K Peterson


致謝
轉載自 | https://opensource.com/article/18/3/patent-grant-mit-license
 作者 | Scott K Peterson
 作者 | 集慧智佳 / Scott K Peterson

提要:傳統觀點認為,Apache 許可證擁有“真正”的專利許可,那 MIT 許可證呢?

我經常聽到說,MIT 許可證[1]中沒有專利許可,或者它只有一些“默示”專利許可的可能性。如果 MIT 許可證很敏感的話,那麼它可能會因為大家對其較為年輕的同伴 Apache 許可證[2]的不斷稱贊而產生自卑感,傳統觀點認為,Apache 許可證擁有“真正”的專利許可。

這種區分經常重覆出現,以至於人們認為,在許可證文字中是否出現“專利”一詞具有很大的法律意義。不過,對“專利”一詞的強調是錯誤的。1927 年,美國最高法院表示[3]

“專利所有人使用的任何語言,或者專利所有人向其他人展示的任何行為,使得其他人可以從中合理地推斷出專利所有人同意他依據專利來製造、使用或銷售,便構成了許可行為,並可以作為侵權行為的辯護理由。”

MIT 許可證無疑擁有明示許可。該許可證不限於授予任何特定型別的智慧財產權。但其許可證宣告裡不使用“專利”或“版權”一詞。您上次聽到有人表示擔心 MIT 許可證僅包含默示版權許可是什麼時候了?

既然授予權利的文字中沒有“版權”和“專利”,讓我們來研究一下 MIT 許可證中的字眼,看看我們能否瞭解到哪些權利被授予。

< 如顯示不全,請左右滑動 >

特此授予以下許可權,

這是授予許可權的直接開始。

免費,

為了獲得許可權,不需要任何費用。

任何人獲得本軟體的副本和相關檔案檔案(本“軟體”),

我們定義了一些基本知識:許可的主體和受益人。

無限制地處理本軟體,

不錯,這很好。現在我們正在深究此事。我們並沒有因為細微差別而亂搞,“無限制”非常明確。

包括但不限於

對示例串列的介紹指出,該串列不是一種轉彎抹角的限制,它只是一個示例串列。

使用、複製、修改、合併、釋出、分發、再許可和/或銷售本軟體副本的權利,並允許獲得本軟體的人員享受同等權利,

我們可以對軟體採取各種各樣的行動。雖然有一些建議涉及專利所有人的專有權[4]版權所有者的專有權[5],但這些建議並不真正關註特定智慧財產權法提供的專有權的具體清單;重點是軟體。

受以下條件限制:

許可權受條件限制。

上述版權宣告和許可權宣告應包含在本軟體的所有副本或主要部分中。

這種情況屬於所謂的不設限許可permissive license

本軟體按“原樣”提供,不附有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和非侵權性的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作者或版權所有者都不承擔任何索賠、損害或其他責任。無論它是以合同形式、侵權或是其他方式,如由它引起,在其作用範圍內、與該軟體有聯絡、該軟體的使用或者由這個軟體引起的其他行為。

為了完整起見,我們新增免責宣告。

沒有任何資訊會導致人們認為,許可人會保留對使用專利所有人創造的軟體的行為起訴專利侵權的權利,並允許其他人“無限制地處理本軟體”。

為什麼說這是默示專利許可呢?沒有充足的理由這麼做。我們來看一個默示專利許可的案例。Met-Coil Systems Corp. 訴Korners Unlimited [6]的專利糾紛涉及專利的默示許可(美國專利 4,466,641[7],很久以前已過期),該專利涉及用於連線供暖和空調系統中使用的金屬管道段。處理該專利糾紛上訴的美國法院認定,專利權人(Met-Coil)出售其成型機(一種不屬於專利保護主體的機器,但用於彎曲金屬管道端部的法蘭,使其作為以專利方式連線管道的一部分)授予其客戶默示專利許可;因此,所謂的專利侵權者(Korners Unlimited)向這些客戶出售某些與專利有關的部件(與 Met-Coil 機器彎曲產生的法蘭一起使用的特殊角件)並不促成專利的侵權,因為客戶被授予了許可(默示許可)。

透過銷售其目的是在使用受專利保護的發明中發揮作用的金屬彎曲機,專利權人向機器的購買者授予了專利許可。在 Met-Coil 案例中,可以看到需要談論“默示”許可,因為根本不存在書面許可;法院也試圖尋找由行為默示的許可。

Patent illustration

現在,讓我們回到 MIT 許可證。這是一個明示許可證。這個明示許可證授予了專利許可嗎?事實上,在授予“無限制地處理軟體”許可權的情況下,MIT 許可證的確如此。沒有比透過直接閱讀授予許可的文字來得出結論更有效的辦法了。

“明示專利許可”一詞可以用於兩種含義之一:

◈ 包括授予專利權利的明示許可證,或
◈ 明確提及專利權利的許可證。

其中第一項是與默示專利許可的對比。如果沒有授予專利權利的明示許可,人們可以在分析中繼續檢視是否默示了專利許可。

人們經常使用第二個含義“明示專利許可”。不幸的是,這導致一些人錯誤地認為缺乏這樣的“明示專利許可”會讓人尋找默示許可。但是,第二種含義沒有特別的法律意義。沒有明確提及專利權利並不意味著沒有授予專利權利的明示許可。因此,沒有明確提及專利權利並不意味著僅受限於專利權利的默示許可。

說完這一切之後,那它究竟有多重要呢?

並沒有多重要。當個人和企業根據 MIT 協議貢獻軟體時,他們並不希望稍後對那些使用專利所有人為之做出貢獻的軟體的人們主張專利權利。這是一個強有力的宣告,當然,我沒有直接看到貢獻者的期望。但是根據 20 多年來我對依據 MIT 許可證貢獻程式碼的觀察,我沒有看到任何跡象表明貢獻者認為他們應該保留後續對使用其貢獻的程式碼的行為徵收專利許可費用的權利。恰恰相反,我觀察到了與許可證中“無限制”這個短語一致的行為。

本討論基於美國法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專家可以針對在其他國家的結果是否有所不同提出意見。


作者簡介:Scott Peterson 是紅帽公司(Red Hat)法律團隊成員。很久以前,一位工程師就一個叫做 GPL 的奇怪檔案向 Scott 徵詢法律建議,這個決定性的問題讓 Scott 走上了探索包括技術標準和開源軟體在內的協同開發法律問題的糾結之路。

譯者簡介:薛亮,集慧智佳智慧財產權諮詢公司高階諮詢師,擅長專利檢索、專利分析、競爭對手跟蹤、FTO 分析、開源軟體智慧財產權風險分析,致力於為網際網路企業、高科技公司提供智慧財產權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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